真人秀节目《大话爱情》中,前妻在电视节目中大叹婚姻不幸,前夫及父母觉得颜面尽失,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这位公开“家丑”的丁女士以及节目频道所属传媒公司告上法庭。上海市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倾诉内容不构成名誉侵权。
对簿公堂
2007年6月,丁女士与丈夫周先生协议离婚。此前,丁女士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,自愿提供个人情感故事供该公司制作口述类电视节目《大话爱情》。该节目在某电视台生活时尚频道播出,标题为《犹陷牢笼的婚姻》。
2007年10月,周先生及父母向法院起诉,认为丁女士在电视节目中泄露周先生个人隐私,有关“家庭暴力、限制人身自由”等陈述与事实不符;认为节目标题使用“牢笼”一词不妥。
周先生与父母称,节目播出后,周围邻居议论纷纷,朋友不愿与其往来,一家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。周先生要求丁女士和节目频道所属传媒公司赔礼道歉,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丁女士称,她在节目中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感情经历,所讲内容是事实,并未侵犯前夫及其家人名誉权。
节目频道所属传媒公司称,“《大话爱情》是真人秀节目,内容涉及丁女士个人经历,节目录制过程采取了让倾诉者佩戴面具、隐去真实姓名等技术手段,没有实施侵犯周先生及其家人名誉权的行为。”
法院终审判决认为,丁女士在电视节目中所作陈述是其个人对婚姻及家庭生活的感受,未使用侮辱性言辞,也未产生损害后果,丁女士和传媒公司不构成侵权。
心理倾诉侵犯他人隐私
近年来,情感倾诉类节目在各地电视台上演。这类节目旨在为存在感情困惑的人群提供倾诉平台,辅以嘉宾点评,引导倾诉者及观众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。
复旦大学顾晓鸣教授认为,情感类真人秀节目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大众的“窥视心理”。对当事人来说,倾诉是心理治疗的一种途径,也是其进行社会表达、寻求认可的方式。
然而,少数节目有时疏忽了对相关人员的保护。围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纠纷时有发生。
上海白领赵颖女士认为,有些节目虽然用面具遮挡住讲述者脸部,但声音未经处理,加上谈话中牵涉到相关人士单位、姓名、职业,观众有可能‘对号入座’,无形中对当事人造成压力。
媒体应怎么做
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、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徐安琪女士认为,都市生活节奏快,压力大,现代人面对的心理问题比过去多。许多人需要有倾诉内心不安的空间,情感倾诉类真人秀节目应运而生。
徐安琪说,此类节目邀请婚姻专家、心理学专家等,帮助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情感困境,有一定积极意义。
华东政法学院民法专家吕淑琴教授指出,隐私权归属于名誉权一类,我国法律及相关解释规定,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、行为人行为违法、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。 吕淑琴说:“情感倾诉类节目涉及内容大多是家务事,取证和判决较难。对于媒体来说,应当谨慎、自律,并给予人文关怀。”
复旦大学陈建云副教授长期从事新闻法制研究,他认为,情感类电视节目往往将真实故事经加工后展现出来,涉及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利益。做此类节目时要将维护个人隐私放在第一位。
陈建云说,很重要的是要征得当事人以及相关者同意。比如,可以尝试邀请双方共同参与节目。
内容标题:情感倾诉类真人秀节目何以遭遇“诉讼门”?